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少周,男,****年**月**日出生,义县人,工人,住义县。 被执行人:李中臣,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义县。 义县人民法院(1996)义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中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中臣在广发银行62×××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51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可自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单学文 审 判 员 李超智 审 判 员 张莉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海龙 书 记 员 刘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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