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男,汉族,农民,正宁县人。 被告:张某2,男,汉族,农民,正宁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张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