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缑百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富县村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杨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富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缑百全与被告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缑百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缑百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杨杰清偿原告借款30000元及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由被告承担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杨杰因资金短缺于2019年4月26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杨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缑百全现金叁万元整,月息玖百元整”,被告杨杰在借条上签字摁手印,案外人杨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后被告杨杰向原告支付利息2000元。以上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杨杰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6日,被告借原告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6个月,见证人杨某某。被告杨杰于2021年3月份向原告清偿利息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被告应自借期届满后清偿借款本息。原告请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利息部分应按法律规定分段计息予以支持,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15.4%)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清偿原告缑百全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9年4月26日起计付借款利息至清偿完之日止(2019年4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清偿完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已支付利息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杨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任晓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吕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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