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5号院3号楼4层419室。

法定代表人:苏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钮钢,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7674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7674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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