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曙光街。 负责人:李国军,该管理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丹丹,该管理处职员。 被告:单亚君,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诉被告单亚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