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魏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志超,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魏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许某与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志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一次性向原告偿还欠款9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双方经过协商一致,于2019年9月5日自愿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第三项第一条明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以原告名义在外贷款10万元,自双方离婚后起每月28日被告应向原告打款3000元,直至该笔债务还清为止。谁知被告不守信用,断断续续共支付了我10000元,至2020年10月以来被告已停止支付,为此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欠款,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我的全部诉求。
被告辩称 郭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9月5日在魏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第三项第一条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以女方名义在外贷款10万元,自双方离婚后起每月28日男方向女方打款3000元,直至男方对外债务还清为止。协议生效后,男方需严格按照本协议履行义务,如违约,女方可以持本协议向魏县人民法院起诉,向男方主张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双方没有债权纠纷。后被告郭某向原告许某支付10000元后不再履行离婚协议书第三项第一条关于债务的约定,导致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9月5日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协议离婚,并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离婚协议书上原、被告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故该离婚协议书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予以遵守。截止到2021年3月24日庭审,被告应向原告转款(3000元×18个月)54000元,因被告自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只向原告只支付了1000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到期债权44000元。因原、被告双方剩余债权未到期,故本院暂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中到期债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未到期债权的诉讼请求暂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郭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许某到期债权44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某负担524元,被告郭某负担5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玉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