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齐哈尔市远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二运一分公司住宅楼一层9号。 法定代表人:宋佳,职务:总经办 委托代理人:胡同磊,职务,该单位员工。 被告:徐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审理经过
原告齐齐哈尔市远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齐齐哈尔市远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利息200元,违约金18000元,以上共计242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5日,被告徐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日利息为0.5%,自放款之日起算,按日计算,初次借款按周归还,原告于签订借款合同当日已将全部借款本金交付于被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远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00元,退还给原告齐齐哈尔市远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昕 审判员 曹玉红 审判员 王慧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