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德林。 被告:王秀芳。

审理经过

原告秦德林与被告王秀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秦德林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德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德林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秦德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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