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饶华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受理原告周健与被告饶华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书面告知原告周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900.00元。逾期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周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远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冉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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