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艳玲,女,1981年6月5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张海正,男,1981年12月16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张艳玲与张海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883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一、限张海正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张艳玲借款3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为479元,由张海正承担。由于张海正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艳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张海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张海正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房管局、住房公积金和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张海正名下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海正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张海正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海正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张海正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通过短信与申请执行人张艳玲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艳玲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海正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张海正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张艳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海正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9479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海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海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海正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艳玲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海正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张艳玲发现被执行人张海正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玲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