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松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郑利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焦军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松玲与被告郑利广、焦军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松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焦军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松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松玲撤回对被告焦军宁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