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沂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陈诚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66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6.8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西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