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安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安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时间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履行法定给付义务。李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本案执行依据(2021)甘0522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安某归还李某借款本金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安某负担。本案执行标的为安某归还李某借款本金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4元。本院在受理该案后,依法向安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并限期履行上述法定给付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安某未自动履行。经本院进行网络查控,对安某所由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查询,未发现安某有任何财产,经过多次网络查控和其他方式调查,并到被执行人安某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仍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某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现该案执行期限已超过三个月。因此,本院对申请人李某进行了约谈,将本院对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的措施、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一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某,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安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故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安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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