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徐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哲琪,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民晚报社,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顺,该报社社长。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飞与被告新民晚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飞于2018年5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飞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