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海林市大海林林业局24委贮木**楼****。

申请执行人:周桂荣(刘文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海,住海林市大海林林业局div>

被执行人:杜红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住海林市大海林林业局div>

被执行人:刘所霞(杜红君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海林林业局第一小学教师,住海,住海林市大海林林业局div>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文、周桂荣与杜红君、刘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调查,杜红君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13729.79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文。通过传统查控,发现刘所霞有吉利美日牌汽车,车牌号为黑C04H**,已被被执行人杜红君开走,不知去向。另调查,杜红君、刘所霞均无房产及土地。刘所霞为教师,工资已在另外两个案件中被执行,因有子女,留有基本生活费。经过法院调查,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关 伟

审判员 杜兴良

审判员 吕 军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伟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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