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住青海省同德县。
被告:张某,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现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