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绪龙,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郭莹,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法定代理人:郭绪龙(系郭莹父亲),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舜,蚌埠市高新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秀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杨春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郭绪龙、郭莹与被告宋秀峰、杨春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郭绪龙、郭莹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绪龙、郭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绪龙、郭莹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绪龙、郭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