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绪龙,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郭莹,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法定代理人:郭绪龙(系郭莹父亲),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舜,蚌埠市高新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秀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杨春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郭绪龙、郭莹与被告宋秀峰、杨春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郭绪龙、郭莹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绪龙、郭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绪龙、郭莹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绪龙、郭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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