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杨军(案外人),男,汉族,住址辽宁省营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瑞,系辽宁睿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金瑛辉,女,满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晔,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沈阳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于涛,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瑛辉与被执行人于涛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军对本院(2017)辽0113执字第86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于涛名下于洪区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举行了听证。异议人杨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晓瑞、申请执行人金瑛辉委托代理人刘晔、被执行人于涛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杨军称,法院依据(2017)辽0113执字第86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于洪区房屋为自己所有,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金瑛辉称,于洪区房产现登记在被执行人于涛名下,所有权人为于涛,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于涛名下房产进行查封、拍卖,是正确、合法的。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于涛称,与异议人杨军换房事实成立,并且鲅鱼圈两套房子及两个车位总计993655元是异议人交付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的房子已经交付给了异议人并签订了换房协议。异议人杨军的异议申请成立。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金瑛辉与被执行人于涛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辽0113执字第86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3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于涛名下于洪区房屋,异议人杨军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又查,2011年9月,异议人杨军欲在沈阳购买房屋。被执行人于涛称自己在沈阳的房屋可以出售,但要求异议人杨军在营口市鲅鱼圈购置两套房屋予以交换。经异议人杨军联系,与营口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谈购买两套房屋后,由于涛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993655元由杨军从本人银行卡转给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人杨军与被执行人于涛与2011年9月20日签订房屋交换和协议,被执行人于涛将于洪区房屋交付给异议人杨军,并于2011年10月13人用银行卡转给付异议人杨军房屋差价款300000元。因被执行人于涛妻子出国定居,双方一直未能办理房屋转让手续。被执行人于涛承认因其原因导致房屋未能办理转让手续。为证明上述事实,异议人杨军提供了鲅鱼圈两套房子的《买卖合同》、付款收据、银行卡转款凭证、《房屋交换协议》、沈阳市皇姑区房屋的物业费、供暖费、水电费的发票等证据,已经听证质证。申请执行人金瑛辉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被执行人于涛对全部证据予以承认,并提供了其他财产,要求法院解除对沈阳市皇姑区房屋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