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庆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沂水县道托镇村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兴春,刘艳艳,山东天达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明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沂水县沂水镇居民,住该镇。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苗庄小区综合2号楼。

负责人:宋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元龙,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刘庆贵诉被告刘明洋、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2509.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9日原告刘庆贵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国道23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沂水县道托镇北官庄村路口时,与顺被告刘明洋驾驶的鲁Qxxx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刘庆贵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沂水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明洋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刘明洋所驾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明洋在临沂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2天,要求被告方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42509.9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庆贵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1000元,于2021年7月3日前付至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6xxxx账户内;

二、被告刘明洋赔偿原告车辆评估费150元,于2021年7月3日前付至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6xxxx账户内;

三、原告刘庆贵若需二次手术,费用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其他系一次性了结;

四、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计431元,由被告刘明洋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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