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关区永旺建材租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
经营者:孙少忱。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阳,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松原市达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于瀛。
审理经过 原告南关区永旺建材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南关永旺建材)诉被告松原市达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原达顺劳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南关永旺建材诉请:1.判决被告松原达顺劳务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及物资损失24,076.92元;2.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12日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一份,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原告将租赁物(钢管、扣件、跳板)等出租给被告使用,并约定了相应租金价格及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租赁物交付给被告使用。但在租赁期满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迟迟不予支付合同价款,原告经多次催要依然没有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由于原告南关永旺建材不能提供被告松原达顺劳务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本次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南关区永旺建材租赁服务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南关区永旺建材租赁服务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