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大道365号。 负责人:王晖,系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景宏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古魏镇大禹西街xx号。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被告景宏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46969.91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按日利率0.05%支付欠款利息至实际付款日(截止至2021年4月14日的利息为42413.4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按最低还款额208460.62元的月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款日(截止至2021年4月14日的逾期违约金为24909.65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领浦发银行信用卡,并同意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的规定。合约约定了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透支利息、还款违约金等事项。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核准被告申请,被告个人账户号28681482,卡号为498451129298xxxx。后原告经被告申请又陆续为其开通卡号为622693000469xxxx、625958032445xxxx的信用卡。后,被告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消费,却违反合约约定,未按时足额还款。截至2021年4月14日,被告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共计214312.96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按约清偿。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约与章程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遵守,及时履行清偿义务。现被告严重违约,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原告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景宏波信息、住址不详,经本院告知原告补充信息后仍未提供被告景宏波的详细信息,致使本案因被告不明确无法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4元,减半收取2257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焦春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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