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王俊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孟州市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孟州市武松路中段路西。
负责人:韩建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军超,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晓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孟州市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寿公司”)与张晓杰、王俊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俊南对本院作出的(2021)豫0883执379-1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王俊南称,本人身患疾病多年,长期身体不舒服,长期靠服用药物维持身体健康,四处求医花费巨大,现无履行能力。本人看病治疗所用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中存款,被法院冻结,无法看病治疗使用。请求解除对该农业银行卡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人寿公司称,王俊南的异议请求不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解除冻结措施。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人寿公司与张晓杰、王俊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豫0883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张晓杰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人寿公司赔偿款32452元;二、王俊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人寿公司承担46元,张晓杰承担306元。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张晓杰、王俊南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人寿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张晓杰、王俊南均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俊南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有存款。2021年4月22日本院作出(2021)豫0883执379-1号执行裁定书,按执行标的33149.00元,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俊南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33149.00元,但实际冻结存款金额为3559.51元。现被执行人王俊南以自己身体长期有疾病为由,请求解除该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王俊南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作出裁定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异议人王俊南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俊南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