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董清兵,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钟利路,又名钟路,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审理经过 陈安华与董清兵、钟利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安华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安华与被执行人董清兵、钟利路于2021年6月3日自愿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中止(2021)川3425民初8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邓林顺
审判员 程永恒
审判员 汪 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