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建忠,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

被执行人:广西顶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吉旭。

执行依据:(2021)桂0105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1005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1005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劵、支付宝、微信、京东,以及住房公积金,也到了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进行了走访,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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