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金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王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B座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53263214H(1—6)。
法定代表人:龚存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金红诉被执行人王德军、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287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永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凌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