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嘴山市盛泰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农区黄金水岸屯园静宁南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3178590249。
法定代表人:陈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东,宁夏众合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贾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宁夏嘴山市惠农区。
审理经过
原告石嘴山市盛泰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石嘴山市盛泰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嘴山市盛泰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盛泰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