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鞍山华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龙潭北路4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06364513XG。 法定代表人:严永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鞍山华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华辰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超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华辰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鞍山华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鞍山华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公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