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贞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原告:梁鸿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德保,北海市海城区和正法律服务所司法工作者。
被告:杨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
被告:宣沅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
被告:宣汶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贞峰、梁鸿颜与被告杨燕、宣沅辰、宣汶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后,原告杨贞峰、梁鸿颜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贞峰、梁鸿颜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合理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贞峰、梁鸿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98元,减半收取3299元,诉讼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杨贞峰、
梁鸿颜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