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酉弟,女,****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徐闻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1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至2012年5月31日。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202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酉弟犯盗窃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酉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朱酉弟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残疾孤寡老人黄智汉的卧室内将黄智汉存放在衣柜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300元盗走。 案后,被告人朱酉弟的家属已将现金人民币1300元退回给被害人黄智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酉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残疾孤寡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朱酉弟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又因被告人朱酉弟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酉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指纹、DNA采集登记凭证,被告人朱酉弟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黄智汉的陈述,证人夏某1、黄某1、王某1、黄某2、蔡某1、江某1的证言,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残疾人证复印件,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放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党员身份核查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朱酉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酉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残疾孤寡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朱酉弟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又鉴于被告人朱酉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酉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二条第(五)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酉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儒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