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志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高中文化,系鄂州市众恒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住鄂州市鄂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志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鄂07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志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何志勇犯罪所得17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被告人何志勇不服,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从轻处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2刑初27 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钰城 审 判 员 明延发 审 判 员 柯 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吕 霞 书 记 员 梁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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