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原告: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平(系周**之妻),****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告:自贡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工业集中区丹阳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剑锋,该公司商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燕(该公司员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邹平、周**与被告自贡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邹平、周**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邹平、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自贡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邹平、周**预交,被告已支付原告邹平、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