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路正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崔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正安与被执行人崔小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崔小明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或支付宝)内存款人民币7050.00元。现被执行人崔小明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崔小明银行账户(微信或支付宝)内存款人民币70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红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