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靳闳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钦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靳闳晾与被告杨钦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钦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靳闳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1.27万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至3月份,被告向原告陆续借款人民币1.3万元,2020年,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于2020年9月21日用微信偿还原告人民币300元,此后就不再偿还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脱不予偿还,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杨钦宇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庭审中,靳闳晾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可以认定如下事实:
2020年4月7日,被告杨钦宇向原告靳闳晾借款13000元,约定2020年7月7日前一次性全部还清,约定逾期按照月息2%收取利息直至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原告300元。后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剩余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2700元尚未偿还的事实存在,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钦宇偿还原告靳闳晾借款12700元,上款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