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开发区火车站北侧建华天汇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78717654X。
法定代表人:章宏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栩,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愿霖,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肖雁冰,男,****年**月**日出生,住楚雄市。
审理经过
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雁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