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帮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安徽良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金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惠,安徽楚淮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汪可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帮江因与被上诉人范金霞、原审第三人汪可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2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2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帮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