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官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被执行人:何开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正街*号。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田官兵申请执行何开君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的(2021)黔2623民特1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何开君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因何开君履行完毕本案所有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开君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元(含执行费50元)的冻结、扣划,或解除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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