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史克西。
被执行人:郜小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新区。
被执行人:周遂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新区。
审理经过
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郜小豹、周遂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仲裁字[2020]19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郜小豹、周遂明借款合同纠纷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仲裁费230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郜小豹、周遂明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留、提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