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昌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辉,系陈华忠之子。
原审被告:陈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昌德因与被上诉人陈华忠及原审被告陈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6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昌德以与陈华忠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昌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昌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陈昌德负担(多预交的4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