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林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2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35557695K。
法定代表人:许昊,地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MA083D5U3E。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苏林娜与北京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苏林娜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苏林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林娜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学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