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贤君,男,1967年06月13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罗海涛,男,1990年12月10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贤君与罗海涛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1024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罗海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海涛的银行存款68140.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罗海涛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薛德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蔺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