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紫微路。 法定代表人:尹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映辉,茶陵县紫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原告方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段次香,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身份证号不详,系茶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次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告知缴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湖南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晏晓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谭丽艳 书 记 员 谭佳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