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尹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铜仁市碧江区。 被执行人龙XX,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执行人张XX,男,****年**月**日出生,苗族,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尹XX申请执行龙先保、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8)黔0602民初208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龙XX、张XX偿还申请执行人尹XX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司法网络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龙XX、张XX有银行存款、车辆和股权,线下调查铜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XX有退休工资收入本院已作出裁定每月提取其工资5000元。被执行人龙XX、张XX现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财产调查及信用惩戒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尹XX。对此,申请执行人尹XX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覃智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峰 书 记 员 吴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