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阳,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铁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岭,河北颐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三河市创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段甲岭镇小九百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7PF887T。 法定代表人:石铁金,系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肖国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星因与被上诉人石铁林、肖国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张星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持有的收据与其陈述相矛盾,没有具体交易细节,不能证实其请求。被上诉人自述在上诉人处上班,其怎么能经营运输车辆?其也无法说出车辆细节。2、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不存在债务关系,双方均系三河市创汇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书写收据是职务行为。双方的聊天记录大量提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铁金。被上诉人也是公司的监事。公司也认可上诉人的陈述。3、被上诉人答辩内容属于断章取义,根据原审判决第4页第15行至22行的表述,被上诉人没有经验罐车运输,上诉人也没有做过商混项目,二人之间不会产生涉案项目,被上诉人主张的款项可能系第三人公司内部账目,因公司法人未在收据上签名,无法确定账目产生的具体原因,原审第三人法人石铁金的表述的含义不是不认可公司内有该笔债务,而是无法确定债务产生的具体原因,通过该表述,可以证实被上诉人从来没有经营过罐车,上诉人也没有做过商混项目,进而证明一审庭审中上诉人主张是第三人公司的会计,被上诉人系公司的监事以及车队队长。双方都是服务于原审第三人。4、通过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第三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工资条以及案外调解书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上诉人是原审第三人的员工,被上诉人是原审第三人的员工即公司监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所有的关系是同事关系。上诉人书写的收据是履行公司的职务行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发生过任何交易。5、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对收据中记载款项的来源以及事实经过,无法说清,表明该笔款项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

被上诉人辩称

石铁林答辩称,张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为被上诉人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而且欠条列举的各项种类及欠款数额十分具体清楚,而在该欠条上也没有第三人加盖公章或者法人签字,所以案涉这笔欠款应当由张星和肖国玉来承担。上诉人称该欠条是作为公司会计向被上诉人出具,我放不认可,也不是事实。因为在一审开庭时第三人的法人石铁金曾三次陈述本案起诉后石铁金就已经看了这张欠条,是张星那给其看的。同时陈述,“我不清楚这笔账,因为没有我签字,欠条上的费用是怎么产生的,我不清楚,但是公司记账凭证都是有我本人签字,这张条没有我签字,这张欠条上所有原始单据我没有见过”所以通过上述欠条没有公司法人签字,结合石铁金的上诉陈述内容,完全可以证明案涉的这笔债务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产生的,所以我方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第三人石铁金在原审开庭时称张星没有经营过罐车和商混,并且陈述张星与石铁林之间不会产生涉案的账目,只是其口头陈述,没有客观证据进行佐证,没有证据效力。另外,石铁金也说,如果是记账凭证应当有他签字,我方也认为如果张星是公司会计,并且按照其自身主张,案涉的这张欠条是记账凭证,那么按照正常来讲,张星也应当将记账凭证进行公司入账,而不应当出具给石铁林。并且是以欠条的方式出具给我方,所以通过张星的上述行为可以认定其与石铁林之间的债务关系。 三河市创汇商贸有限公司、肖国玉未答辩。

一审原告诉称

石铁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22485元并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主张二被告给付欠款122485元,并为支持其上述主张提供证据:内容为“2019年6月11日,欠石铁林运费款117200元,欠石铁林盖大棚商混款29010元,欠石铁林修大车报票款24055元,石铁林欠罐车运费47780元,张星”的收据一份。被告张星主张其与原告石铁林均系三河市创汇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原告任公司车队队长,被告为公司会计,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系职务行为,其本人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被告为支持其上述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三河市创汇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拟证明该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原告石铁林系公司监事。2.2017年7月14日的收据,载“今收到车8782#交来平谷岳各庄运费9方450元,收款单位创汇,交款人石铁林”。3.2017年2月22日、2017年7月19日、2017年11月24日、2018年4月2日等日期的记账凭证,其中2017年2月22日的记账凭证载“石铁林支工资壹万叁仟元整”,2017年7月19日的记账凭证载“8782车平运费450元”。4.工资条若干份,其中日期为2017年10月11日的工资条载“今支取工资2000元(小写)贰仟元整(大写),收款人石铁林”,日期为2017年7月5日的工资条载“今支取工资5000元(小写)伍仟元整(大写),收款人石铁林”,拟证明原告石铁林从三河市创汇商贸有限公司领取工资。5.(2018)冀0229民初4889号民事调解书,拟证明原告石铁林曾作为三河市创汇商贸有限公司的职工代理该公司参加诉讼。6.二被告结婚证复印件。7.劳动合同,拟证明被告张星系三河市创汇商贸有限公司的职工,担任公司会计。原告石铁林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并否认与三河市创汇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人三河市创汇商贸有限公司当庭陈述,原告石铁林没有经营罐车运输,被告张星没有做过商混项目,二人之间不会产生涉案账目,原告石铁林主张的款项可能系第三人公司的内部账目,但因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铁金未在收据上签名,无法确定账目产生的具体原因,待庭下核实相关票据后对账目性质予以确认。若不能提交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票据,则认可案涉收据上的欠款系第三人拖欠。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张星虽主张欠款凭证所载款项系三河市创汇商贸有限公司内部账目,其为原告出具收据系职务行为,但根据被告张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张星的主张,故本院对被告张星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原告石铁林主张被告张星给付欠款122485元的诉讼请求,有被告张星出具的欠款凭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三河市创汇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根据其当庭陈述,可以认定该公司认可拖欠原告石铁林持有的欠款凭证中所载款项,该行为表明第三人三河市创汇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石铁林表示愿意加入债务,故第三人三河市创汇商贸有限公司应与被告张星对原告石铁林主张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肖国玉虽系被告张星的配偶,但原告石铁林提交的欠款凭证上没有被告肖国玉的签名,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肖国玉事后追认该债务,亦无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二被告共同生产经营,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肖国玉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石铁林人民币122485元及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2248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清偿之日);二、第三人三河市创汇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石铁林对被告肖国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被告张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在第三人三河市创汇商贸有限公司任监事,且被上诉人在公司的账目中有大量签字,被上诉人也以公司员工的身份参加其他案件的诉讼,结合公司的陈述,足以认定被上诉人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系合同关系,证据不足。上诉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第三人三河市创汇商贸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张星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三河市创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石 铁林122485元及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2248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清偿之日); 四、驳回石铁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三河市创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49.7元,由石铁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柴秋芬 审判员  罗丕军 审判员  崔玉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海钰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