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海关区云醉坊烟酒商店,住所地:山海关区山海一品南商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3MA0A8XF05F。

法定代表人:周建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继民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洪,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继民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中铁海源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南南路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51713183919C。

法定代表人:李立新,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山海关区云醉坊烟酒商店与被告秦皇岛中铁海源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山海关区云醉坊烟酒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货款665763.5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LPR)的四倍,给付至货款实际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底,被告累计从原告处购买烟酒等物品,被告于2019年12月11日致函原告,应付原告货款为935763.59元,后被告于2020年底支付给原告货款27万元,至今尚欠原告665763.59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中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秦皇岛中铁海源培训有限公司已注销登记,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终止。原告山海关区云醉坊烟酒商店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对于其债务应当由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山海关区云醉坊烟酒商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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