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咸丰路南侧永辉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76960252R。 法定代表人:贺鹏霖。 被执行人:宜昌市光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共强村(物资储运公司)。注册号:420500000016663。 法定代表人:张燕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光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9)鄂0503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本院强制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可供执行,无证券、保险、工商注册、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到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走访,亦未找到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目前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张 勤 审判员 朱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