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靳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陈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靳某与被告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靳某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靳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计178元,由原告靳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