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审理经过
覃煌、朱洁、熊斌、杨弦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323刑初26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杨弦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缴交8000元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杨弦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杨弦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不动产、车辆、存款、证券投资、保险投资、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杨弦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锦刚 审 判 员 廖庆丰 审 判 员 陶玉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武毅章 书 记 员 吴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