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薛东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绥德县。
申请执行人:常维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绥德县。
被执行人:李埃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薛东章、常维革与被执行人李埃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28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东章、常维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薛东章、常维革发现被执行人李埃平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埃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83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短信送达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埃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埃平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金融资金。
3、本院到被执行人李埃平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4、本院在被执行人李埃平户籍地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5、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埃平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6、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埃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査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埃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薛东章、常维革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