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朱鸿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执行人:张俏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执行人:陈学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执行人:陈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执行人:梁瑞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资群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灶市街道办事处灶市。
被执行人:杜海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7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朱鸿描、张俏奇、陈学平、陈龙、梁瑞平、资群鹰、杜海波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朱鸿描、张俏奇、陈学平、梁瑞平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朱鸿描、张俏奇、陈学平、梁瑞平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鸿描、张俏奇、陈学平、梁瑞平有可供执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应终结执行。如果今后发现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还有合法所有的财产应当没收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被执行人朱鸿描、张俏奇、陈学平、梁瑞平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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