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范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被告:桂林鑫德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明。
被告:广西紫东宏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滨江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韦强。
审理经过
原告胡军、范晓东与被告桂林鑫德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紫东宏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胡军、范晓东于2021年4月1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主动履行义务,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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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胡军、范晓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原告胡军、范晓东负担。